被告卢海云辩称:原告长三角公司确实将捷达苏B×× 轿车配给卢海云使用,也收到长三角公司于2014 年2 月21 日向卢海云送达的处罚通告,卢海云同意解除与长三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不同意返还苏B×× 轿车:1. 因长三角公司结欠被告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赔偿金,故卢海云对长三角公司享有债权。同时,卢海云已就劳资纠纷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 苏B×× 轿车是卢海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由长三角公司配置给其使用,因此卢海云是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苏B×× 轿车。3. 卢海云占有的车辆与债权同属劳动关系,故可以对苏B×× 汽车行使留置权,直至长三角公司付清相关费用。4. 长三角公司主张的车辆使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车辆使用费。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捷达苏B×× 轿车登记在原告长三角公司名下,被告卢海云原系长三角公司副总经理,长三角公司2013 年9月6 日购买该车后即交付卢海云使用。2014 年2 月21 日,长三角公司向卢海云送达《关于卢海云同志旷工和挪/ 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海云“连续旷工13 日,我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去集团物流园报到也不来交易所并挪用和拒还公司小车(捷达苏B××),其行为违反了我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旷工的规定和第十三章第七十二条第十款挪用公司财务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